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化妆品经营环节实施量化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在2022年朝阳市喀左县进行量化分级监管试点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2023年在全省选择20个县(市、区)开展了拓展试点工作。通过反馈情况看,试点地区经营者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经营秩序有效规范,促进了用妆安全和营商环境双提升。为巩固试点工作成果,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能,省药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有序推进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量化分级监管工作(以下简称“量化分级监管工作”)。
2023年7月20日,我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30日在杭州市上城区东宁路开设店招为“某某百货”的超市从事网络经营活动。2022年6月25日,当事人从寰宸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进货一款名为“克里斯汀迪奥悦之欢四件套”的香水,并将其摆放在二楼的经营场所货架上待销售,其中文标签上标明:限期使用日期:2023-04-01,至我局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经营监管,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守护人民群众用妆安全,结合辖区实际,近日,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
近日,运城市市场监管局检查组到河津市督导检查化妆品监管工作。河津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参加。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提高化妆品使用单位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化妆品使用安全,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酒店用妆监督检查。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未按要求开展2023年度普通化妆品备案年报进行限期整改有关事宜的通告(2024年第7号)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https://zwfw.nmpn.gov.cn,以下简称平台)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